内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6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7月1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4月13日内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城市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需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重建、改建、扩建类项目,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不需要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原址改造类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网整治、污水设施处理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合流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自然生态空间破坏等问题。
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沱江、隆昌河、威远河等河湖及湿地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
(一)建筑与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滞蓄、净化和利用能力;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的雨水引入绿地内,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周边区域雨水提供滞蓄空间,积存的雨水用于绿地浇灌、道路冲洗等;
(四)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城市排水实施雨污分流或者清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七)其他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统筹建设;组织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
(二)设计单位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按照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同步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四)施工单位按照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负责;
(五)监理单位按照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等实施工程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或者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运行维护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项目等其他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运行维护。
(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明确运行维护人员,对海绵城市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养护;
(三)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台账,及时将相关信息接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一)向雨水管网、雨水检查井和其他海绵城市设施内排入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废弃物;
(二)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
(三)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改、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负责该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同意,并承担恢复海绵城市设施功能的责任,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保持不变。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二)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下列设施:
1.透水铺装、绿地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物滞留池等)、渗透塘、渗井等滞蓄渗透设施;
2.湿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设施;
3.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
4.植草沟、渗管、渗渠等转输设施;
5.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雨水湿地等净化设施;
6.监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