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建设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责任:
(一)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统筹建设;组织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
(二)设计单位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按照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同步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四)施工单位按照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负责;
(五)监理单位按照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等实施工程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