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地方标准,建立管理信息系统,设立专家委员会,实施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城市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