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