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海绵城市建设与运行管理,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评价考核办法。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