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规划条件。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需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重建、改建、扩建类项目,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不需要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原址改造类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