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排水防涝、城市更新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内容,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互协调与衔接。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