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滞蓄、净化和利用能力;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的雨水引入绿地内,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周边区域雨水提供滞蓄空间,积存的雨水用于绿地浇灌、道路冲洗等;
(四)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城市排水实施雨污分流或者清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七)其他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