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