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一)向雨水管网、雨水检查井和其他海绵城市设施内排入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废弃物;
(二)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
(三)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改、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负责该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同意,并承担恢复海绵城市设施功能的责任,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保持不变。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