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制定机关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1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0月28日经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为基础,以村(社区)服务为依托,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以及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包括:
(一)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体检、护理、康复、保健指导、慢性病防治、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文体娱乐服务;
(五)普法宣传、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安全指导、应急救援等权益保障服务;
(六)老年人需要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健康护理等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医保参保、费用结算、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用地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人才培育政策制定、技能培训统筹以及社会保障卡应用等工作。
政府其他部门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一)统筹整合资源,建设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助等扶持政策;
(三)指导、监督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协助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二)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三)收集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养老服务需求;
(四)教育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调解养老纠纷;
(五)其他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工作。
推行社会、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爱心助力机制,建立专业人才、村(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组成的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办养老机构或者以投资、捐赠、捐助等方式,提供或者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章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同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专项规划衔接,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村(社区)至少配置一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用房,单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下同)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五百米服务半径内,可以集中多个住宅小区的配建指标,统一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应当适当提高配置标准。
分期开发的单地块住宅项目,应当优先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
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配置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置换、租赁、购买或者依法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校舍、办公用房、厂房以及其他设施等方式,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配置到位,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的土地、房屋等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之日起一年内组织投入使用。
已建成住宅小区内的坡道、楼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强制性规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改造。
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小区依法加装电梯。支持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尊重老年人意见,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重建或者置换;重建或者置换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当采取过渡性措施,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章服务供给
(一)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免费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等服务;
(二)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长寿保健补助;
(三)为经济困难且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护理服务;
(四)为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老年人家庭和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给予适老化改造补助;
(五)为特困、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等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缴费补贴;
(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保障对象范围。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根据老年人需求,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资源共享、统分结合、相互补充,满足居家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智慧养老服务工作,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
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
第四章医养康养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用药管理、医保支付政策,为居家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家庭病床配药以及医保费用结算提供方便。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双向转诊通道,建立养老机构床位和医疗床位转换机制,提供一体化、连续性服务。
乡镇(街道)、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康复站、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残疾人照护机构等实行资源共享、服务衔接。
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
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相衔接的保险产品。
第五章扶持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运营补贴和综合保险保费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一)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二)对长期在家照顾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提供免费护理知识培训;
(三)设置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行业;
(四)支持本市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以助学、奖学、免除学费、委托培养等引导学生选择养老服务专业;
(五)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在校生、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按照规定给予自主创业补贴;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人员相同的政策。
第六章监督管理
支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开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自律。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
(二)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举报、投诉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
(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建设的用房、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三)居家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是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时间被记录储存,在其本人或者直系亲属需要帮助时可以兑换相应居家养老服务时间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