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乡镇(街道)应当至少配置一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用房,单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五百平方米。
村(社区)至少配置一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用房,单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下同)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五百米服务半径内,可以集中多个住宅小区的配建指标,统一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应当适当提高配置标准。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