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兼具日间照料和全托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短期托养、家庭指导、心理疏导、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

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根据老年人需求,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资源共享、统分结合、相互补充,满足居家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