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尊重老年人意见,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重建或者置换;重建或者置换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当采取过渡性措施,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