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尊重老年人意见,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重建或者置换;重建或者置换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当采取过渡性措施,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