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为基础,以村(社区)服务为依托,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以及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包括:

(一)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体检、护理、康复、保健指导、慢性病防治、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文体娱乐服务;

(五)普法宣传、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安全指导、应急救援等权益保障服务;

(六)老年人需要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