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进行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二)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三)未按照规定处理举报、投诉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