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已建成住宅小区内的坡道、楼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强制性规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改造。

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小区依法加装电梯。支持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