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下列工作:(一)运营、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二)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三)收集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养老服务需求;(四)教育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调解养老纠纷;(五)其他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