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全省统一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公布政府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服务质量评价等服务,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远程照护、生活呼叫、应急救援、安全监测、精神慰藉等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智慧养老服务工作,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