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整合资源,建设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助等扶持政策;

(三)指导、监督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协助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