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二条有效新建住宅项目涉及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移交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分期开发的单地块住宅项目,应当优先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