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8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9月1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4月25日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区(县级市)网信、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推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不踩踏、躺卧公共座椅;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乘坐厢式电梯先出后进,不在运行的自动扶梯出入口滞留或者逆行;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
(五)遇到突发事件服从指挥;
(六)开展露天表演、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共建文明社区;
(二)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
(三)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四)不在小区公共绿地、公共楼道、公共楼顶或者天台饲养家禽家畜和堆放个人物品;
(五)遵守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缆)、插座进行充电;
(六)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支持创新活化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三)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占用公共巷道摆放杂物;
(四)不得露天焚烧树叶、木柴、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按规定妥善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农业固体废弃物;
(六)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防疫规范,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应当佩戴口罩;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四)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和便溺;
(五)不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物品;
(六)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规定,保持建筑物及其周边容貌、环境卫生整洁;
(七)其他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驾驶车辆,主动礼让行人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规范使用喇叭和灯光,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客下车前,应当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开门时妨碍他人通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并排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超速,不逆行;
(四)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时停放机动车应当在明显位置预留联系方式;
(五)在设有人行横道和道路隔离设施的道路,行人应当从人行横道有序通过,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六)其他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一)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恪守医德,不得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三)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一)农贸市场管理人应当科学设置摊档、摊位,做到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引导农贸市场经营者进行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二)不得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药品;
(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四)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七)加强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居住;
(八)其他经营文明行为规范。
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二)爱护花草树木、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和旅游设施;
(三)遵守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四)维护景区公共卫生,自觉清理野外宿营、就餐产生的废弃物;
(五)遵守出国、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旅游目的地有关规定;
(六)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遵守疫病检疫免疫规定,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
(三)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外出,应当为宠物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四)不虐待、遗弃宠物;
(五)其他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一)传播先进文化,抵制虚假、恐怖、暴力、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二)尊重知识产权,不剽窃他人作品;
(三)尊重他人隐私,不窥探、传播他人私密信息;
(四)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抵制谩骂、侮辱、诽谤、恐吓、人肉搜索、恶意诋毁等网络暴力行为;
(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好心茂名"文化教育实践活动;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文明教学、关爱学生,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
(四)尊师重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
(五)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一)传承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争创"好心茂名"家庭;
(二)孝敬长辈,关心老人;
(三)互相关爱,自觉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不实施家庭暴力;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践行社会互助,关爱独居老人、孤儿、留守儿童、失独家庭、孕妇、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等社会群体,争做"好心茂名"人;
(二)采取绿色低碳健康的生活方式,不吸烟,不酗酒;
(三)参与全民阅读和全民健身;
(四)尊重自然、爱护自然,保护生态环境,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五)破除陋习,节俭办理年例、婚丧事宜,开展文明祭扫;
(六)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公民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慈善组织应当优先给予帮助。
(一)城市内街、窄道以及镇(街)主要街道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标志标线,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市政设施及指引标识;
(二)电动车辆充电设施;
(三)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四)盲道、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
(五)电梯、公共厕所、母婴室等便民设施;
(六)公共场所急救设施设备;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八)好心书屋(吧)、好心绿道、好心主题公园等茂名好心文化公共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
鼓励新闻媒体刊播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专题宣传栏目,宣传先进典型,曝光不文明行为,加强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