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推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