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文明经营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贸市场管理人应当科学设置摊档、摊位,做到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引导农贸市场经营者进行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二)不得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药品;

(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四)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七)加强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居住;

(八)其他经营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