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在维护社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共建文明社区;
(二)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
(三)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四)不在小区公共绿地、公共楼道、公共楼顶或者天台饲养家禽家畜和堆放个人物品;
(五)遵守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缆)、插座进行充电;
(六)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