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在维护旅游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二)爱护花草树木、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和旅游设施;(三)遵守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四)维护景区公共卫生,自觉清理野外宿营、就餐产生的废弃物;(五)遵守出国、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旅游目的地有关规定;(六)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