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在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防疫规范,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应当佩戴口罩;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四)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和便溺;
(五)不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物品;
(六)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规定,保持建筑物及其周边容貌、环境卫生整洁;
(七)其他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