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依法记录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捐献、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