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依法记录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捐献、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