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