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按规定建立健全精神文明评选表彰制度,对在文明创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