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在文明饲养宠物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遵守疫病检疫免疫规定,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三)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外出,应当为宠物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四)不虐待、遗弃宠物;(五)其他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