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倡导下列基本文明行为:(一)践行社会互助,关爱独居老人、孤儿、留守儿童、失独家庭、孕妇、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等社会群体,争做"好心茂名"人;(二)采取绿色低碳健康的生活方式,不吸烟,不酗酒;(三)参与全民阅读和全民健身;(四)尊重自然、爱护自然,保护生态环境,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五)破除陋习,节俭办理年例、婚丧事宜,开展文明祭扫;(六)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