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支持创新活化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三)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占用公共巷道摆放杂物;(四)不得露天焚烧树叶、木柴、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按规定妥善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农业固体废弃物;(六)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