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支持创新活化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三)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占用公共巷道摆放杂物;

(四)不得露天焚烧树叶、木柴、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按规定妥善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农业固体废弃物;

(六)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