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不踩踏、躺卧公共座椅;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乘坐厢式电梯先出后进,不在运行的自动扶梯出入口滞留或者逆行;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

(五)遇到突发事件服从指挥;

(六)开展露天表演、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