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物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6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4月29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其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教育、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民族宗教、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有关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指导和支持。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按照规定发布文物保护公益广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依法设立文物保护基金。
对文物保护事迹突出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编制前,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商定不可移动文物的空间管控内容和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一般不予收储入库或者出让。具体空间范围,由文物主管部门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
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自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竖立保护界桩。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矢量数据,并提供给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和保护界桩。
(一)种植危害文物安全的植物;
(二)设置危害文物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擅自修建人造景点;
(四)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建坟、修墓等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工程;
(二)经营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项目;
(三)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物品;
(四)可能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地下开采;
(五)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历史风貌及其环境的行为。
(一)以凌家滩遗址、和县猿人遗址为代表的古遗址;
(二)以李白墓、朱然家族墓地、洞阳东吴墓为代表的古墓葬;
(三)以陋室、镇淮楼、黄山塔、叶家桥、江淮桥、济美坊为代表的古建筑;
(四)以西梁山纪念地、濮塘烈士陵园为代表的革命文物;
(五)以马钢9号高炉为代表的工业遗产物质遗存;
(六)以采石太白楼、含山古昭关、和县霸王祠、当涂金柱塔为代表的长江文化景观;
(七)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文物。
社会力量投资保护修缮市、县级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以在约定期限内依法使用并享有相应收益,但不得改变文物的所有权。
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到现场,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并在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需要进行考古勘探、发掘的,依法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在建设工程和农业生产等活动中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省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
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需要认定的,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文物认定发生争议的,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省文物主管部门裁定。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物,可以用作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其他参观、游览场所;拟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依法利用收藏的文物开发文博创意产品,打造地方特色文化创意品牌。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引导,为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到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中华优秀文化等主题的教育实践活动或者研学活动。
依法设立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享受同等扶持政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
第三章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行使职能时,涉及到文物保护、利用的,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文物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询问有关人员;
(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种植危害文物安全的植物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危害文物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建坟、修墓等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