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文物执法机构及其职能,配备相应的文物专业人员。文物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三)询问有关人员;(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