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损毁、擅自移动保护标志、保护界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