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五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工程;(二)经营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项目;(三)生产、存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物品;(四)可能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地下开采;(五)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历史风貌及其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