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种植危害文物安全的植物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设置危害文物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建坟、修墓等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