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文物主管部门纳入国土利用和规划建设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编制前,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商定不可移动文物的空间管控内容和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