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利用收藏的文物进行研究、展示、教育等活动。有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参观、游览和科学研究等服务,但应当保证文物安全,不得损害文物。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依法利用收藏的文物开发文博创意产品,打造地方特色文化创意品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引导,为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