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