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教育、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民族宗教、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