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修缮、保养。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