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修缮、保养。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