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所有人修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社会力量投资保护修缮市、县级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以在约定期限内依法使用并享有相应收益,但不得改变文物的所有权。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