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制度,组织文物普查,并将普查成果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