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具备开放条件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开放。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物,可以用作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其他参观、游览场所;拟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