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并履行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