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划定和公布后,应当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自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竖立保护界桩。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矢量数据,并提供给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禁止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和保护界桩。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