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其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